红色娘子军作者诉中央芭蕾舞团 判赔12万元并做书面赔礼道歉
- 舞蹈学校
- 2018-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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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北京西城法院对作家梁信诉中央芭蕾舞团(以下简称中芭)著作权纠纷一案公开宣判。一审判令中芭赔偿梁信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2万元,并做书面赔礼道歉。
起诉1
协议期满未续约要求赔55万
梁信起诉称,1961年他创作了剧本《红色娘子军》,同年被拍成电影《红色娘子军》。1964年,中芭根据《红色娘子军》的同名电影改编为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并进行公演。
1993年6月,自己与中芭依照1991年6月公布实施的著作权法订立协议,确认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是根据梁信的同名电影剧本改编而成,中芭负有署名义务,同时约定中芭一次性付给梁信5000元作为报酬。
2003年该协议期满后,中芭迟迟不与梁信续约,故梁信将中芭起诉至西城法院,要求判令中芭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5万。
此案自2012年4月18日开庭审理后,于今年4月3日再次开庭。因分歧较大,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梁信常年居住于广州,二次开庭及昨日审判,其均未到庭。
争辩2
被告称一次性支付报酬
法院经审理查明,1964年初,当时的中央芭蕾舞团(前身为北京舞蹈学校实验芭蕾舞剧团)根据梁信编剧的电影文学剧本《红色娘子军》,进行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的改编,后于1964年9月公演,并持续公演至今。
1993年6月26日,原、被告双方依据1991年6月实施的《著作权法》订立了一份协议书,确认了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系根据电影文学剧本《红色娘子军》改编而成,并认同改编过程中得到了梁信的应允和帮助。同时,双方还约定,中央芭蕾舞团在今后演出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的节目单,海报等宣传资料中注明“根据梁信同名电影文学剧本改编”字样,中芭一次性付给梁信人民币5000元。
法庭上,梁信的代理人坚称根据当时的《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许可使用期限为十年,到2003年6月,该协议即到期,被告在协议到期后未与原告方再就许可使用问题达成一致,故自2003年6月以后,中芭的演出行为均构成侵权。
中芭认为,该协议是依据当时的《著作权法》,中芭作为表演者表演改编作品时给付原作者的报酬,且系一次性解决,故中央芭蕾舞团的演出行为不构成侵权。
宣判3
中芭应书面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首先应认定本案中中芭1964年改编芭蕾舞剧时得到了梁信许可,对当时特殊历史时期下梁信通过口头许可、亲自参与改编工作这种许可使用形式应当予以尊重。
其二,双方于1993年签订的协议,从签订目的、内容本身及引用法条来看,该协议不属于作品许可性质,而是表演者表演改编作品时给付原作者报酬的约定。
法院认定,中芭应在2003年6月双方约定付酬期满后,与梁信续约并给付相应表演报酬。
最终法院判决:中芭就2003年6月后至判决前持续演出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未支付的表演报酬,赔偿梁信经济损失1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2万元,共计人民币12万元;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就其官网介绍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未给梁信署名的行为,向梁信书面赔礼道歉。
判决后,梁信的代理人表示,是否上诉将与梁信沟通后决定。中芭的工作人员表示,将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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