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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音乐学院200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一、培养目标

沈阳音乐学院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是为了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为社会主义音乐文化建设服务,在本学科内掌握坚实的理论基础、系统的专门知识和熟练的专业技巧,具有独立从事音乐、舞蹈创作、学术研究和教育教学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报考条件

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㈢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⒈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⒉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⒊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2年或2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2009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我院根据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⒋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报考;

⒌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再次报考硕士生,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

⒍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

⒎在校研究生报考需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㈣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69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者),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㈤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规定的体检要求。



三、招生专业及学制

㈠招生专业:音乐学;舞蹈学。

各专业研究方向及研究生指导教师情况详见[附件一《研究方向及导师》]。



㈡学制:三年。

四、招生名额

2009年我院预计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95人(实际招生数以教育部下达的规模为准),招生预分名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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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报名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㈠网上报名:报考2009年硕士研究生一律采取网上报名方式。

1.网报时间:2008年10月10日-31日每天9:00-22:00。(请尽早上网登录,避免高峰时段网络堵塞,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

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提前报名,与正式报名同样有效,时间为2008年9月18日至24日(每天9:00-22:00)。

2.我院的统考报名点是“沈阳市和平区招考办”,报考我院的考生,在输入报考点时请点击“沈阳市和平区招考办” (代码:2101)。

3.学院代码:10177

专业代码:050402(音乐学);050408(舞蹈学)。

⒋考生自行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yz.chsi.cn)浏览报考须知,按教育部、辽宁省招考办、沈阳市和平区招考办以及我院网上公告要求报名,凡不按公告要求报名、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复试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在上述报名日期内,考生可自行修改网报信息。

⒌网上报名填写报考信息时注意事项:

⑴考生只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后,考生可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生源缺额信息并根据自己的成绩再填报调剂志愿。

⑵我院的外国语语种为英语。

⑶同等学力的报考人员,应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并提供真实材料。

㈡现场确认:报考我院的考生均须到沈阳市和平区招考办(沈阳市和平区南十二纬路9号)进行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并缴费和照相。

1.现场确认时间: 2008年11月10日至11月14日,逾期不再补办。

2.现场确认程序:

⑴考生持本人身份证(现役军人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等部队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核对,考生确认本人网报信息。

⑵考生按规定缴纳报考费(考生办理报考手续缴纳报考费后,不再退还)。

⑶报考点按规定采集考生本人图像信息。



六、考生资格审查

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由我院发放准考证;我院将在复试时对考生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审查,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

同等学力考生和跨专业考生须提交报考专业领域内两位副高以上职称专家的推荐信;

跨专业考生必须提交与报考专业方向一致的获奖证书(省级专业比赛三等奖以上)或学术论文(在设有音乐、舞蹈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和艺术科研院所的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

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入学资格或学籍。



七、考试: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

㈠初试

⒈初试时间:2009年1月10日至1月11日。

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⒉初试地点:

⑴初试全国统考科目(政治、外语)的考试由辽宁省招考办统一安排,具体地点及考场安排详见准考证。

⑵初试业务课的考试在我院本部进行,具体安排详见考场公告。

⒊初试科目:政治理论(满分100分)、外国语(满分100分)、业务课一(满分150分)、业务课二(满分150分) 。

㈡复试

⒈教育部公布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后,我院根据考生的初试成绩确定复试名单。复试的具体要求及时间安排以我院的《复试方案》为准。 复试各科目的考试要求详见2009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考试范围与要求。

⒉同等学力的考生在复试前须进行加试,合格者方可参加复试。加试科目详见[附件二《考试科目及代码》]。

⒊体检工作在复试阶段进行。



八、录取

根据教育部当年下达的招生规模和录取要求,依据考生的初、复试成绩和报考类别,按我院各研究方向的预分名额,结合思想政治表现和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择优录取。

报考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培养硕士生的考生须在录取前签订合同。



九、学习费用

㈠国家计划内的研究生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㈡自筹经费生每人每学年¥16,000元;

㈢委托培养生每人每学年¥20,000元;

㈣每年报到时一次交清全年学费。



十、其它

㈠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研究生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使我院无法调取考生档案等材料,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的后果,我院不承担责任。

㈡为准确及时地联系,请考生将本人及联系人的通讯方式(电话、移动电话、电子信箱),通讯地址(省、市、县、单位、家庭门牌号码和邮政编码),姓名等信息详细填报。

㈢考生的报名费、体检费、往返路费和食宿费均由本人自理。



十一、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沈阳音乐学院研究生部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61号

邮编:110004

电话:024-83910311

传真:024-83951899

联 系 人:李 勇

电子信箱:wanglining@163.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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