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舞扰民有望解决,深圳等多地开始出台广场舞相关规定
- 舞蹈新闻
- 2018-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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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舞扰民事件在网络上的报道屡见不鲜,不过,这也从另外一个方面说明了舞蹈的魅力,以及广场舞的广泛普及。近日,全国不少地方都对广场舞扰民事件,做出了相关规定,比如:
《深圳经济特区绿化和公园条例(草案)》中就规定:公园晨练时间为上午7时至9时,晚练时间为7时至9时,晨练或晚练时间可以在公园指定区域合理使用音响。据悉,深圳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管理实际,会同深圳市人居委、公安部门制定公园内噪声管理的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在市政公园使用器材或者从事活动产生的噪声超过规定标准,又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湖北十堰市近日出台新规,城区跳广场舞、打陀螺、打鼓鸣锣、唱戏、唱歌、放高音设备等行为有了时间限制。同时,环保部门负责噪声污染进行监测,为处罚噪音扰民行为提供依据。据介绍,6:30前、21:00(夏季21:30)后十堰城区公园和广场游园等公共场所不得开展广场舞等活动,避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和其他市民的休息。对违反该规定的人员,管理单位应及时劝阻和制止,经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可报请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广东清远市清城区规定音量值不得超过80分贝,健身时间方面的规定是,周一至周五上午7:30--12:00,下午2:30--9:30;周末及节假日是上午8:00--12:00,下午2:30--9:30;其余时间段不能进行有音乐伴奏的活动。《规定》征求意见稿还指出,位于居民区附近的健身活动场地,在中考、高考等特殊时期,暂停广场舞健身活动。广场舞健身活动团体必须到公园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签订承诺书,承诺遵守公园管理有关规定,内容包括:使用场地、活动时间、活动人数、活动内容、负责人、联系人等。而且活动人数一定要如实登记,不允许虚报。
广场舞运动的蓬勃发展是好事,但合理、规范的运动更是应该遵守,目前我国群众文艺的基础设施还比较落后,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够健全,但相信,随着我们大众的文艺素质提高,上下协调,广场舞等群众健身运动也会开展的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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