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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映象》呼唤知识产权立体保护

杨丽萍带领她的原生态舞蹈《云南映象》,在国内外绚丽的舞台上刮起了一阵阵“云南旋风”。这个创造了中国舞台多个“第一”的舞剧,正面临着知识产权保护缺失的尴尬

当影视等文化形态已主宰着当下人们精神消费的主流时,舞剧真的是“无可奈何花落去”了?“孔雀公主”杨丽萍带领她的原生态舞蹈《云南映象》却又一次使舞剧“开屏”:

该剧已在全国26个大中城市成功演出了201场,创造了中国舞台阵容最大、巡演时间最长、所到城市最广、演出场次最多、上座率最高、票房收入最好的6个第一,并摘得了中国舞蹈最高奖―――“荷花奖”。最近《云南映象》艺术团又漂洋过海,出访南美多国,已经成功地走向世界。

作为云南民族文化艺术标志性的精品―――《云南映象》,正在遭遇知识产权保护的缺失与尴尬。随着它社会知名度的提高、市场效益的良性运转,各种直接或间接地借其品牌而谋利的行为涌现出来。目前,国内有10余家单位和个人已抢注了不同类商品的“映象”商标,“云南映象”通用网址早已被人捷足先登,表演形式也被其他舞剧竞相模仿。

《云南映象》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引起社会各方人士的高度关注:“保护原生态民族文化的知识产权已刻不容缓。”

保护带来的难点与其他舞台剧相比,《云南映象》展示的是原生态歌舞,剧组的大部分演员来自云南农村,歌舞素材取自于山村的田间地头,服装道具也是出自民间。“这种多元化的、自下而上的创作形成思路决定了它被侵权形式的多样性,由此而折射出对其进行保护的难度。”业内人士认为。

一直密切关注《云南映象》知识产权保护并付诸行动的云南省知识产权局局长许惠然表示,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下,要对《云南映象》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只有将其分割为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内容,并符合相应的条件,才有可能得到应有的保护。

《云南映象》需要进行民族民间文化整体性的知识产权保护。它创造了一个品牌,应对其市场化进行商标保护,它以其独特的表演形式、舞蹈动作等受著作权的保护,它演出所用的创新方法和相关道具、舞台设备,以及运用《云南映象》

开发的相关产品在申请取得专利权后,将得到专利法的保护。此外,《云南映象》运作中对外不公开的信息资源涉及商业秘密,也应当对此加以保护。

“但客观地讲,这种分解之后的保护,又明显地会遗漏很多重要的信息。”许惠然坦言,例如“云南映象”将要形成为特有的云南民族文化品牌,按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又不易取得注册。同时,《云南映象》作为原生态文艺传统知识自然存在的状态,带来知识产权制度法律认定方面的不少难处,因为民间文化更多地是传统群体共同努力的结果,很难简单地归属于某个实际创造者,也难以确定代表传统群体行使权利的主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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