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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舞蹈编导怎么“创意”

作为一个舞蹈编导,即创作者,要创作什么、创作的是什么?这就是作品的“先天性”部分,这个先天性的部分好比,父母双方的基因对孩子的影响,孩子的后天状态,就是对那个先天基因的映出。如果在基因上优良或不得健全,孩子就会是这两者的必然后果,只不过在遗传的“大、小”、性质的“浓、淡”上有各自的不同,拖出及构成那个新生命的个体存在。那么,就创作作品而言,这个先天和基因的概念,就是“创意”,如果这个创意不得是创作的“新”,即相对于以前没有形成过的状态、样式和独特性。那么,这个“意”就失去了一半。同时,这个“意”还包含着作品的意思和作品的意义,然而这个意义还有两个概念,就是影响力和价值性。 

创意,本该是编导具有的大能力。如果编导没有创意,大的概念上讲,他、她就不可能有“好”的作品存在;从小的概念上讲,他、她做作品那叫一个难啊。当然,这里有一个现象要说明,本应该,一个人总是在内心深处有感知、有话要说,甚至在潜意识中具备那些不同于一般人的多情和敏感,以及具有可表达的方式,才可能想到“应该去当编导”;或者说,才可能有“做编导的条件”。但是,走入于现代舞的诞生后,人们对舞蹈及作品的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与此相关的舞蹈行为、方法也就随着变化了。尤其是当人们把创作作品可总结出的一系列创作样式的方法,构成了所谓的技法理论,并作为编导学习的主要渠道,甚至又把它们扭曲为“学了它们就会编舞”的概念和认知后。如此,好像对什么是编导及构成编导的一些内在的、根本的那个“人”的状态是否可做编导和什么是编导的重要条件就变得认知转移了。所以,真的而今,可能有大量的人真以为学了技法就会编舞了、就是一个编导了。殊不知所谓的技法对创作的属性而言,本身就不是像动作那样有一个个的外形可学的,而且本身就不是一个公式和套路。只不过当讲、教技法者,不得不把一些技法“举例说明”,同时还要返回于“可作业”的程序时,再加上老师可能为了要强调什么,便会指示:“就应该这样嘛、这样做就对了嘛……”所以,渐渐的在学生那里也就形成了“就应该这样了——即是技法。”结果一旦被认可于此,即某一个学生的做法得到了认可后,很可能就会让学生误以为,那个样子“就是技法”、“技法就是那个样子的”。他们就满怀信心的认为学到技法了,会用技法了。试想一下,这样一来,被误以为作品“就是为了表达技法——一个公式和套路、样子”,那做作品就当然无需有什么创意了。哪怕既是认为要创意者,可能还只是针对动作,套在动作里打转转,充其量就是有一两个新动作就算是创意了。另外,即使是编导们同意创意的必要和重要,也只是一个概念而已,到头来还是不会觉得像所谓的技法,甚至是动作那样,一旦没有就让他、她着急或给予足够的重视。这样一个不知技法真正的用处和意义,那么,创造啊、创作的认知呀就全被颠倒了,何以对待作品,打头的工作及追求作品的第一要素——创意,就变得不知晓概念及重要性了。这个问题的存在,一定不是传统和现代之分,而是对创作没有高层次的认知或片面、表面的结果。 

创意,是一个作品的领头、先行概念,它是一个编导必须要搞明白及追问的事。当一个编导内心要表达一个东西、状态时,如何把这样的“内心情结”表现出来,如何转换形成作品创作的结果,以及表现的准确度和表现的价值等,便是编导要提炼成一个东西,这个东西就是创作者对作品的“创意”以及何样的“创意”。 

创意,是做作品的先觉条件,也是寻找作品的大方向。也许可以进行这样的类比:动机,可能是非常瞬间的触动或对生命、生活信息的猎取,它是本然的、感觉的,它是建立创意的前提和给创意提供一定的信息性。而创意,可能是需要一定的时间对动机信息的孕酿、感化、选择和完和,它是从感性到知性再到理性的过程,这个过程最终就是要确立一件事——这个作品的创意是什么,然后要搞清楚其价值和意义。当然,它的“价值”和“意义”又要从两个角度来审视:第一个角度是对创作者自身而言,其一、是否是创作者本身的情感需求;其二、是否是创作者真实的精神理念;其三、是否是创作者面对作品能搞通的那个创意。这点其实非常重要,它确定着那个被提炼的创意能否实施或是否会“流产”的问题。我们需要有一个好的创意做作品,同时,我们也可以倒过来看,一个作品就是为了体现出要的创意、为完成一个好的创意而存在的。第二个角度,就是对作品而言,它可能不仅是一个创作者自身认为的那个创意是否有多“好”,而是要从它的立意层次看其深层性和社会意义,要从艺术的范畴审视创新意义和独特样式来确立其是否有意义和价值。 

对“创意”的认知和概念,不仅仅是有一个好的想法,而更是一个作品的大方向以及作品在艺术形式上的构成样式,成为一个做作品的思维意识和表达主体的大范畴,它既是“点”也是“隐廓图”。形象的说,有了一个真实、真正的创意,那么,这个“点”就是指作品的内涵被提炼成那个待表达的内涵;而那个“隐廓图”就是让创作有了进一步的实施线索,它就是一个还没有被“结构”的无色底板,而可“供应”及有“供货”的来源。那么,待到作品去结构时就随它形成一个个的关系和具体的色块样子。 

创意,似乎是创作之前的事,但其实也并非全然。解释说,创意,是作品之前、之先的概念说,并不一定是说一个现实的“时间顺序”,而重要的是说它是一个“领先”,以及作品之方向的提携,并要把这样的提携,生根于编导的意识里,作为做作品的大事、要事来抓,直到抓到——在编导的思想上明确,被肯定。至于何时抓到,可能往往——一个舞蹈编导在创作一个作品的过程中,始终为其创意的完成进行着“创意”,甚至可以说,创意是被逐步呈现、完善,甚至是修正的。反过来说,正是因为创意的宝贵和需要寻找到创意,就更是需要给创意一个“空间”,而并不只是创作之前的想象。有了给创意一个空间的意识,一个编导的创作之路就会宽一些,其内在的创作动力,潜能才有可能得到最大可能的挖掘和发挥,甚至会在一个偶然的、碰撞的瞬间迸发或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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