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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加丽人体写真案开审 被告提供3份拍摄协议


 

舞蹈演员汤加丽以肖像权被侵犯为由,将摄影师张旭龙告上朝阳法院,索赔51万余元。今天9时,该案在朝阳法院大屯法庭开庭审理。

5个月前,人像摄影师张旭龙状告汤加丽侵犯作品完整权案件审结,汤加丽被判令赔礼道歉,并支付张旭龙10万元。

庭审现场

今天上午9时,汤加丽状告摄影师侵权案开庭。汤加丽本人没有前来,只派来了两名律师。

在法庭上,汤加丽的律师对被告提供的3份拍摄协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他们告诉法官,在被告提供的协议复印件中,有的签字是“汤加丽”,有的签字是“汤丽”,凭此不能认定这些协议到底是不是汤加丽和对方签订的。

由于汤加丽本人今天没有来到法庭,法官无法让她亲自对被告提供的原件进行辨认。同时,律师表示,汤加丽本人不愿意为此作笔迹鉴定。对此,法官告诉律师,如果不作鉴定,汤加丽将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举证不能责任。

庭审中,汤加丽的律师还提出,在汤加丽与张旭龙签订的协议中,双方约定张旭龙只有在“人体摄影专业学刊”上出版这些人体摄影照片的权利,并在每次签订协议的时候都明确提出要求将照片在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发行,而此次出版销售的“图书”,显然超出了“学刊”的范围。但汤加丽的律师称汤加丽自己手里没有任何协议的原件或复印件,“每次都是张旭龙让汤加丽签协议,汤加丽就签了,然后张旭龙就把协议拿走了,什么都没给汤加丽留。”至记者截稿时,庭审还在继续中。

案情回放

汤加丽起诉称,张旭龙曾为她拍摄过人体图片,并在未经自己同意的前提下,由吉林美术出版社出版发行了《中国首位演艺员人体魅力摄影张旭龙看见记忆1、2》(精装)两书,并署作者名为“张旭龙”,由北京劳动大厦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对此,汤加丽认为张旭龙擅自使用自己肖像的行为给自己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故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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