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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手观音》侵权?专家呼吁制定民间作品著作权法

东方网3月15日消息 张继钢为中国残疾人艺术团编导的《千手观音》刚刚在春节文艺晚会上走红,马上又遭遇版权之争。近几天,围绕此事的争议见诸于各地报端。原担任甘肃省艺术学校校长的国家一级编导高金荣称:她为《千手观音》编过舞、写过书,花费了20多年心血,如今成果居然被盗用,因此要打官司。张继钢则说:他没有看过也不知道别人有相同题材的作品,他编导的《千手观音》,灵感来源于文化遗迹。至今的报道仅限于事件本身的纷争,“千手观音”这个素材,来源于民族民间文化,而我国对民间文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至今尚未专门立法。因此,此事实际上涉及到了一个怎样继承弘扬民族文化遗产的立法问题。

民间艺术纠纷不少

我国从1991年6月起实施《著作权法》,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得到完善。但是,当初公布的《著作权法》中,唯独在第六条中留下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据了解,这个“另行规定”,至今没有公布。因此,这些年来,一些涉及民间文艺的版权纠纷,虽然也有审理判决的案例,每个案件却都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如王洛宾对新疆歌曲是改编还是整理的纠纷、《乌苏里船歌》的版权纠纷、剪纸艺人白秀娥诉国家邮政局等等,由于原、被告对著作权属性产生认识上的重大分歧,又无明确的法规可依,所以尽管有些案件经过法院审理产生了判决,但仍然留下了很多遗憾。

创作素材源于民间

同样,《千手观音》这个作品的创作素材,来源于民间文化。“观音”的形象和传说,在民间已流传千年,无论是张继钢或者高金荣,虽然都创作了作品,但他们的版权只相对于自己的作品而言。只要无法举证对方抄袭自己的创造性舞蹈构思或细节,侵权的说法就难以成立。同样,舞蹈《千手观音》在央视春晚引起轰动以后,中国残疾人艺术团要进行版权登记,用意是想声明这个舞蹈作品的版权归属。但是,版权登记的法律保护效应,也只能对残疾人艺术团委约张继钢创作的“这一个”作品起到作用。从高金荣一方来说,她创作的同名舞蹈作品,照样享受自己的版权。在国家没有具体规定民间文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细则之前,无论是谁,只要不抄袭已有作品的创造性构思,谁都可以创作自己的《千手观音》。

众说纷纭抓紧立法

人类社会的文化艺术,总是在继承中发展的。因此,民族文化遗产的发掘和再创造,历来是国内外艺术家的创作源泉,任何人不能也无法独占民族民间文化作品。我国虽然对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保护尚未立法,但在法律界和学术界,对民间文艺作品的属性已形成了基本的判断思路,即被认定为“国民的作品或者民族集体创作、经世代流传而构成中华民族传统文化遗产的一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在这个意义上,高金荣认为自己先编导了舞蹈《千手观音》,便认为张继钢侵权的说法,是很难成立的。

近年来,各种涉及民族民间文化作品的著作权官司已发生多起,且在版权问题上存在众说纷纭的情况。各方人士近日再次呼吁:对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抓紧立法,以杜绝此类官司和纠纷的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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