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扶持重点表演艺术院团的思考
- 舞蹈鉴赏
- 2018-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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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台表演艺术是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一种文艺样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的前提下,在文化市场化和产业化日渐高涨的呼声中,我国舞台表演艺术既迎来了宝贵的创新和发展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处境与挑战。如何通过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手段创新,培育并扶持一批更具核心竞争力的舞台表演艺术创作生产单位,进一步解放和发展艺术生产力,是当前文艺工作者应当高度关注并积极思考的一个战略性命题。
在影视播放、音像制作、图书出版等行业一路高歌的同时,舞台表演艺术的创作生产却逐渐陷入了无人喝彩的窘境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文化市场也由摸索前行而阔步迅跑起来。然而,在影视播放、音像制作、图书出版等行业一路高歌的同时,舞台表演艺术的创作生产却逐渐陷入了无人喝彩的窘境。具体而言,原因有三:首先,是国有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性负担过多过重。国有院团是我国舞台艺术表演的主导力量。长期以来,国有院团一直定性为事业单位。既然不是生产经营性单位,历史上也从未形成生产经营和扩大再生产的观念。国家对院团生产资料投入长期不足,演出设施陈旧、演出场地缺失;同时,既往体制遗留下来的人员退养等问题也给院团留下了沉重的历史包袱。体制性负担使得大多数院团在面向市场的生产经营中力不从心,难以为继。其次,是文化消费方式的转变使得舞台表演艺术有效消费需求不足。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群众文化消费方式发生巨大变化,呈现出文化消费多样化和市场化、消费方式科技化和现代化等特点。舞台表演艺术在既往文化消费中的主导地位逐渐被影视等大众传媒所取代,舞台艺术消费方式也从单一的剧场消费向更为便捷的电视、网络、音像制品等消费方式扩展。其三,是院团艺术资源的使用得不到有效保护。由于知识产权制度不够完善、文化产业链割裂等原因,电视等大众传媒往往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和相关制度缺陷,无偿或“少偿”使用了大量艺术院团及个人的艺术资源和艺术成果,造成院团的艺术资源无法有效转变为经济效益,损害了艺术院团自身的造血功能,阻碍了院团发展的良性循环。这些原因的存在,既有体制方面的问题,也有艺术自身的问题,错综复杂、盘根错节,牵一发而动全身,导致体制内国有艺术院团数量不减能量减,生产经营缺乏竞争力;体制外民间职业剧团数量不小规模小,生产和演出力量薄弱。与我国其他文化领域相比,与进入我国主流演出市场的国外舞台艺术相比,我国舞台表演艺术的生产经营呈现出零散、虚弱的态势。
新一轮的文化体制改革已经深入到文化体制的核心领域,即艺术院团的所有制改革和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上
舞台表演艺术团体活力的焕发,舞台表演艺术生产困境的突围,有赖于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资源配置只有通过市场才能得到优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新一轮的文化体制改革已经深入到文化体制的核心领域,也即艺术院团的所有制改革和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上。面向群众、面向市场的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成为新一轮艺术表演团体深化体制改革的重点。在此思路的引导下,一批舞台艺术表演团体将转制为企业,并通过产权制度的完善和竞争机制的加强,使院团获得新的生存能力和发展动力。在政府管理职能上,按照中央提出的“经济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要求,逐步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企事业单位依法运营的文化管理体制。政府对舞台表演艺术的管理和调控,主要体现为市场主体的重塑和市场体系的完善。同时,由于文化特具的民族精神属性和意识形态功能,相当多的舞台表演艺术具有非物质遗产的特性和价值,政府对这些文化样式的传承以及公民对其享有的文化权利仍负有相当的责任。除了重点扶持“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重大文化项目和艺术院团”外,对作为传统文化主要载体的昆剧、古琴、民族戏曲、曲艺、音乐、舞蹈、美术等艺术样式,政府也必须承担起抢救、保护和扶持的义务。在艺术院团体制改革进程中,“转企改制”的市场推进与立项资助的政府扶持将是不可偏废的两翼。舞台表演艺术能否取得健康发展,关键也在于能否在市场经营与政府资助的合力中找到均衡点。
一方面国有院团体制愈来愈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另一方面它们的传统、剧目建设和人才积累又使得它们在市场经济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政府重点扶持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艺术院团,不单纯是一个是否将其留在“体制内”的问题。事实上,即使是留在“体制内”的“重点院团”,也需要不断完善自身的生产经营机制,从而能与“体制外”院团长期竞争与共生。实际上,舞台表演艺术团体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在于通过市场机制充分调动文艺工作者从事艺术生产的积极性并获得大多数文艺工作者的支持,在于改革的制度设计得到实践层面的院团组织形式和生产方式的有效支撑。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通过剧团来组织创作生产一直是我国舞台表演艺术生产的基本形式,其他有利于演出市场的商业演剧制度得到了严格的限制。但改革开放以来,在演出市场壮大过程中自发产生的演出经纪公司组织艺术创作、剧场组织艺术创作、制作人(投资人)组织艺术创作等多种新的舞台艺术创作组织形式,却表现出较传统剧团体制更为强劲的生命力。这些形式甚至突破了体制上的差异和束缚,成为当前演出市场上最为活跃的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和生产方式的兴盛,在于它蕴含了适应市场经济的积极因素,实现了艺术生产必要的资本、艺术资源与市场资源的有效连结和整合,实现了艺术生产从投入到产出的良性循环。而这些,正是传统剧团体制在新形势下最需要而又最缺乏的要素。因此,借鉴不同组织形式和生产方式的积极因素,推动资本、艺术资源与市场资源的优化整合,应当成为当前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当然,这种资源的优化整合需要对国有院团的自身资源优势保持清醒的认识。实际上,国有艺术表演团体的现实处境既让人难堪,又绝非无可作为。一方面,既往的院团体制愈来愈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另一方面,既往的院团传统、剧目建设和人才积累又使得国有院团在市场经济制度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而这种优势在院团体制改革过程中是决不应该被轻易地割裂和淡化的。院团体制改革的推进既需要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制度的创新,也需要院团自身传统优势的承续。为此,要做好艺术表演团体尤其是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艺术院团的体制改革工作,有必要按照十六大提出的要求,扎实推进国家扶持的“重点表演艺术院团”建设,巩固和塑造一批新型的、有实力、有活力的舞台表演艺术创作生产单位。
随着国家扶持“重点表演艺术院团”的推进,一批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艺术表演团体将摆脱当前的窘境,在提供文化艺术精品、积累传承民族文化方面发挥更为重要的主导作用
推动国家扶持的“重点表演艺术院团”建设,有利于孵化和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的舞台表演艺术创作生产单位,促进文艺繁荣。从目前来看,建设国家扶持的“重点表演艺术院团”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积极效用是值得期许的:首先,“重点院团”的建立,有利于中央关于艺术院团扶持政策的落实。党的十六大虽然明确提出要扶持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艺术院团,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都缺乏一个可以衡量的标准。“重点院团”的申报和设立,需要对舞台艺术表演团体的基本生产要素、院团管理、院团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做出量化的综合评估,这种评估将使“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在操作层面上落实“国家扶持”和推进体制改革。其次,“重点院团”建设将为院团资源整合提供激励机制和内在动力。与一般的艺术院团相比较,冠名为“重点院团”的生产单位在政府和社会方面无疑会获得更多的鼓励和扶持。“重点院团”建设会促使一大批具备相应条件的院团以其为发展目标。在此驱动下,为争夺艺术资源和市场资源的优势地位,各地甚至是跨区域的院团之间、院团与剧场之间、院团与院校之间的资源整合力度将会加大,并进而影响到全国艺术院团的合理布局和优化整合。其三,“重点院团”建设有利于推动一般院团的“转企改制”进程。在“重点院团”政策的引导和推动之下,全国艺术资源将会出现如下分化:一类是经过整合具有一定的资源优势和规模效应的艺术生产单位,一类是未进入整合的、零散的、虚弱的生产单位。这种分化将有利于地方政府根据分类管理的原则坚定改革决心,明确整改措施,推动“重点院团”之外的一般院团的改革进程。相信随着国家扶持的“重点表演艺术院团”的设立和推进,一批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艺术表演团体将摆脱当前的窘境,在提供文化艺术精品、积累传承民族文化方面发挥更为重要的主导作用;由此而带来的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方面的积极效用,也会在不久的将来真实地呈现在人们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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